(二)对原有住宅可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新建住宅实行补贴出售办法,原有住宅的出租办法也需要作适当的改革。因为现在居住条件差、要求增加住房的,多数是工资收入少的困难户和新成家的青年,今后他们住房要由个人出钱来买,而其他人仍然住着低租金的房子,不仅会造成群众之间经济负担悬殊的不合理现象,而且对新建住宅出售试点也会产生阻力。因此,原有住宅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能折价出售的就按质论价出售,售价同样由住宅所有单位补贴三分之二,个人只付售价的三分之一。收回的资金,也应存入银行,用于以后新建住宅。
原有住宅中,有些不宜出售或暂时不便出售的,如两户以上合住不便分割的房屋,花园、别墅式特殊住宅,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宅,封闭式机关、工厂等院内的住宅,己经社会主义改造的原私人房屋等等,可暂不折价出售,但对其中住户超过住房标准多占用的面积,要考虑按折旧、维修、管理三项实际需要的费用收取房租,或实行累进的房屋租金制。
(三)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试点工作。城市住宅由分配改为出售,涉及计划、财政、物资、银行等许多部门,只有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密切配合,才能搞好。为了支持试点工作,己商得财政部同意,沙市、四平二市从今年起开始实行每年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成百分之五的办法, 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的建设。 用出售住宅收回的资金再建住宅,在试点过程中,因数量不大,可以不受自筹资金指标的限制。新建住宅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玻璃等,应列入地方物资分配计划。银行可举办购买住房储蓄业务,并拿出一定数量资金以低息贷给群众,用于购买房屋。
(四)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具体领导。城市住房现行制度的改革,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需要切实加强领导,进行深入细致的组织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大力宣传这一改革的重大意义,使广大群众能够认识到,城市住宅采取国家补贴出售的办法,是党和国家改善城市住房紧张状况,关心人民生活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同时,要抓紧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条例、办法,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述四个城市要抓紧制订试点方案,争取五月份把各项措施 落实下来,迅速
行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试点城市所在省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