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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法规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5月9日 实施日期:1988年5月9日)废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2]66号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和《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烧油改烧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决策。实践证明,压缩烧油出口,既可以增加外汇收入,又可以换回资金用于发展能源和交通建设,经济效果是显著的。开征烧油特别税是以税收方式推动以煤代油的一种特别行政措施,望各部门、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

  为了合理利用能源,促进企业以烧煤代替烧油,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对烧油单位开征烧油特别税,运用税收杠杆适当解决因油、煤比价不合理而造成的不利于节油的矛盾,推动企业加快烧油改烧煤的进程。
  目前烧油存在的问题,一是使用不合理。全国原油生产一亿吨,每年直接作燃料烧掉的达四千万吨,占原油产量的百分之四十。其中又有二千万吨作普通燃料用于烧锅炉,更为不合理。仅按二千万吨计算,烧油比烧煤每年浪费人民币八十亿元。二是油煤比价不合理,往往烧油比烧煤还便宜。国内燃料油平均每吨价格为六十元,一吨燃料油的热值约为二吨多原煤;而原煤目前调拨价每吨为二十五元,在烧油比较集中的东北、华东地区,运距长,费用高,总起来算,许多地区的烧油比烧煤还要便宜。燃料油价格太低,企业中烧油浪费现象相当普遍。
  由于上述原因,这几年压缩烧油进展缓慢,并且烧油设备和烧油户仍有增加。初步计算,“六五”期间新增烧油设备需要用油四百万吨,而国家又没有这么多油可烧,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近几年国内石油产量不可能增加,石油供需平衡更为紧张。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国务院有关综合部门曾多次进行研究。大家一致认为 ,除了严格控制新增烧油设备外,还要采取经济措施,压缩现有企业烧油,逐步以煤代油。根据目前石油调价一时定不下来的情况,大家趋向于先征收烧油特别税,以利于解决因现有油、煤比价不合理所造成的不利于节油的矛盾,推动企业的油改煤工作。
  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的《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国家计委曾召集有关部门多次进行讨论。财政部在财政厅局长座谈会上,也征求了意见。总的来说,各有关部门对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压缩国内烧油的决策是拥护的 , 但对征收烧油特别税有些不同意见。主要是:一是改烧油为烧煤,需要落实资金、设备和煤炭的来源,要给一个期限,认为暂缓征收为宜 ;二是烧油单位情况不同,有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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