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烧煤,有的工艺燃烧温度要求较高,不宜改烧煤,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三是将会影响企业利润、职工奖金等。
我们认为,征税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适当解决因油、煤比价不合理而不利于节油的矛盾,从而推动企业以煤代油的积极性 。实践证明 ,不采取经济措施,即使国家安排了资金、设备,烧油也改不过来。一九八0年全国安排油改煤任务四百一十九万吨,实际只完成二百五十七万吨;一九八一年计划一百七十一万吨,再加上年没有完成的一百六十二万吨,应为三百三十三万吨,预计最多也只能完成二百万吨。现在国家已设立煤代油专用资金,压油所需资金、材料、设备是有保证的,关键在于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关于企业由于征收烧油特别税以后引起的财政问题,拟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 烧油特别税作为中央税收,为了不影响财政体制的执行,将地方企业交纳的这部分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的分成比例(包括补助地区),影响地方部分在年终结算后返还给地方财政。
(二) 企业因缴纳烧油特别税而减少的那部分利润,在国家规定的炉窑改造期间,在计提利润留成、包干分成和企业基金时给予适当照顾。某些企业(包括国家分配烧油指标的集体企业)因缴税而发生亏损的,国营企业可以由财政给以定额补贴,集体企业可以给予减税照顾。
所有缴纳烧油特别税的企业,不准提高产品销售价格,更不能提高轻纺产品的价格,把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
总之,我们认为,从国家能源政策上考虑,在石油合理使用问题上,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法令以及相应的经济手段(例如税收)相配合,现有不合理的烧油情况不仅难以扭转,今后新增烧油设备也难以控制。为此,我们建议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规定尽快发下去,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现将《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一并送上 ,请审定。如无不妥 ,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试行。
附二:
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
为了合理使用能源,促进企业节约用油,并加速以煤炭代替烧用石油的进程,决定开征烧油特别税。征税办法规定如下:
一、 凡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 重油, 一律按照本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
二、 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为用油单位。为简化手续,便于管理,采取以下征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