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行经营责任制,对职工要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有奖有罚,不搞平均主义。
第七章 定 额 管 理
第四十条 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是指导企业经营活动,考核经营成果的主要依据。各项定额,应当由企业根据上级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讨论制定,报上级公司审批,并由上级公司下达计划。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一般实行“五定”。各项定额,要相互衔接,搞好综合平衡。(一) 企业“五定”的内容:
⒈ 定销售额。根据历史购销规律,按平均先进定额,结合当年购买力和货源情况研究制订,指标要积极可靠,又留有余地。
⒉ 定资金利润率。根据上年度每百元流动资金所取得的纯利润额,结合本期变化因素计算确定。
⒊ 定资金占用率。根据上年度每百元商品销售额所占用的流动资金额,结合本期变化因素确定。
⒋ 定费用率。根据企业前三年平均水平,结合本期变化因素确定。
⒌ 定劳动效率。根据销售额和人员情况参考前三年平均先进水平确定。
(二) 门市部、营业组实行几定,由企业自行研究确定。
企业按旬或按月认真地检查分析定额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采取措施,以保证各项定额的完成和超额完成。
第八章 劳 动 管 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根据经营范围、业务规摸、机构设置和工作需要的情况,确定平均先进的编制定员,报经上级公司批准后,按定员标准配备人员。需要补充人员时,首先由上级公司在系统内多余职工中进行调剂解决,不足时,报经当地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自行组织招工。中小型企业,也可以由上级公司统一招工。由于劳动效率提高, 节省下来的人员,应由本企业采取扩大营业,增添服务项目等措施妥善安排,或由上级公司组织培训,统一调剂。
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和业务实际需要,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季节工、临时工、合同工等多种用工制度,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招工要坚持自愿报名,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录用后要有六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发现确实不适宜留在企业工作的,可以解除试用。学徒工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培训标准的要求,加强训练。经过考核合格后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要延长学习期限。对进步很快、学习成绩突出的,可以提前转正、定级,但最多不得超过学徒期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四条 企业要按照《商业企业职工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商业企业专门人材技术职称业务技术标准》,定期对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和劳动成绩考核。考核的结果应载入职工档案,作为调整工资、级别和授予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企业职工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轮休一天的制度。元旦、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