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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

(四)负责零售价格管理,积累资料,通报行情,协调平衡物价水平。
(五)负责配备、考核企业的领导干部,指导企业搞好劳动管理。
(六)负责部署和安排企业职工的政治学习、业务技术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企业的经理、会计、物价和营业组长进行专业训练。
(七)负责计划商品货源分配,组织小型商店搞好外埠采购。
(八)指导企业开展技术革新,从实际出发,逐步推行售货、搬运、分装半机械化和机械化以及秤、算、售、管等方面的电子技术。
(九)组织企业联合举办各种职工福利事业。

第四章 权 限 和 责 任

 第十二条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企业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制订本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
(二)有权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选择多种渠道采购商品,确定经营方式和服务项目。(三)有权使用国家核给的自有资金和处置固定资产。有权提留、使用规定比例的利润和各项基金。有权按规定开支商品流通费用。除上级公司有组织的调整资金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抽调和挪用商店的商品、物资、财产和资金以及向商店摊派和转嫁费用。(四)有权对本企业加工、改制、监制的商品制订和调整价格,有权对残损变质、质次价高、冷背呆滞商品削价处理。
(五)有权在上级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劳动计划范围内,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招工政策招收职工,招用临时工,对职工进行奖惩。有权拒绝上级硬性分配不符合国家职工条件的人以及无偿借调职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以下责任:
(一)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令、财政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经济合同。
(二)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及时足额上缴利润和税金。
(三)认真研究市场变化,积极组织货源,扩大商品流通,提高服务质量, 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满足生产和消费需要。
(四)及时反映消费者意见,促进生产部门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
(五)保证国家商品、财产、资金的完整。由于失职造成国家商品、财产、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六)关心职工生活。

第五章 党委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第十四条 企业的党委(包括独立经济核算企业的总支部、支部,以下同),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对企业的政治和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企业所属单位(例如门市部、商品部、仓库等)的总支部、支部,对本单位的行政业务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联合支部,对企业的行政业务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企业在行政业务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党委主要是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的领导,讨论和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经理对行政业务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党委要支持以经理为首的行政业务指挥系统充分行使职权,使经理有职有权有责。经理要自觉地接受党委的领导,主动把行政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党委讨论。党委讨论决定后,由经理组织实施。在紧急情况下,经理有权临机处置,事后报告党委。书记和经理对搞好企业的工作都负有重要责任,工作中要互相支持,互相谅解,经常通气,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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