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削价处理商品,必须公开出售,严禁内部私分。
第四十九条 加强物价管理。
(一)企业要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物价员。
(二)物价员要经常了解商品购销变化情况,积累物价资料,记载物价帐卡。
(三)商品价格变动时,企业专职物价员应按时把商品价格通知有关营业组执行。在调价前有关人员必须保守机密。
(四)必须做到有货有价,明码标价。价格标签须经营业组的兼职物价员或主管售货员核对盖章。
(五)物价员要定期会同售货员或上级主管公司物价员核对商品价格,防止差错。
第十三章 劳 动 管 理
第五十条 企业根据经营范围、业务规模、机构设置和需要情况,确定平均先进的编制定员,报经上级公司批准后,按定员标准配备人员。需要补充人员时,首先由上级公司在本系统内多余职工中调剂解决,不足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自行组织招工。 中小型企业,也可由上级公司统一招工。由于劳动效率提高,节省下来的人员,应由本企业采取扩大营业,增添服务项目等措施妥善按排,或由上级公司组织培训,统一调剂。
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和业务实际需要,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季节工、临时工、合同工等多种用工制度,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
第五十一条 企业招工要坚持自愿报名,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录用后要有六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发现确实不适宜留在企业工作的,可以解除试用。学徒工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培训标准的要求,加强训练。经过考核合格后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要延长学习期限。对进步很快、学习成绩突出的,经上级批准可以提前转正、定级,但不得超过学徒期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按照《商业企业职工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商业企业专门人材技术职称业务技术标准》,定期对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和劳动成绩考核。考核的结果应载入职工档案,作为调整工资、级别和授予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企业职工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轮休一天的制度。
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加班劳动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节日加班工资。
企业占用职工公休假日安排营业或装卸整理商品,而又不能给以同等时间补休的,应按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安排职工夜间值班或因公误餐者,应按规定发给夜餐费或误餐费。
建立考勤制度。职工因故不能上班者,必须请假。对经常迟到、早退、旷工和违犯劳动纪律的,要耐心进行教育帮助,按规定扣发工资。
第五十四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退职,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竞 赛 和 奖 惩
第五十五条 深入开展五好企业、六好职工竟赛活动,对成绩优异、贡献大的小组和个人,要授予光荣称号,发给奖状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