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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饮食服务企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加强财会工作,充实财会人员。企业要有熟悉财会业务的经理或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大型饮食、旅店、照相、洗染企业要根据业务需要,配备总会计师,协助经理搞好经济核算,监督检查财会制度、财经纪律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分析研究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完成财政任务。

第十章 劳 动 管 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要根据确定的等级、类型、规模、设备和工作需要情况,制订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人员定额,不断改善劳动组织,合理安排劳动班次,提高劳动效率。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定员范围内,需要补充人员时,应当首先由上级公司在本系统内多余职工中调剂解决,不足时,可以提出招工计划,经主管上级和劳动部门批准,自行组织招工或由上级主管公司按照企业的具体要求,统一组织招工。经过体检、考试,择优录用的新职工,要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如发现确实不适宜留在企业工作的,可以解除试用。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企业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分别给予表杨、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或适当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规定的方针、政策,遵守劳动纪律,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高,一贯受群众赞杨者。
(二)爱护公共财产,降低成本,节约费用,有显著成绩者。
(三)一贯坚守工作岗位,加工制作的产品长期符合质量标准者。
(四)一贯坚持卫生制度,经过多次检查和抽查,完全符合卫生要求者。
(五)技术革新中,有创造发明,或工作上有合理化建议,对国家、企业有显著贡献者。(六) 敢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者。
 第五十条 凡本企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酌情给予警告、记过、减薪、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
(一)服务态度恶劣,打骂顾客,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责任事故者。
(三)不按操作规程生产,致使产品质量下降,或以次充好,欺骗群众,屡教不改者。(四)不遵守劳动纪律者。
(五)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较大损失者。
(六)破坏供应政策或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私者。
 第五十一条 企业需要给予职工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以至开除等处分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章 职 工 培 训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制订培训规划,做好职工培训工作。 对于企业各级干部和财会人员,可采取办业余学习班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分期分批地进行轮训,学习商业、服务业方针政策、经营管理、财会统计等专业知识。对于技术人员和服务员(营业员),要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以师带徒,技术表演和技术短期轮训等多种形式,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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