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4月23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请[1991]15号《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
          (豫法(研)请〔199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濮阳市中级法院就申付强诈骗案诈骗数额如何认定问题向我院请示。
  被告人申付强以欺骗手段,于1987年10月与江苏省新沂县酒厂签订了价值为106200元的各类曲酒合同。案发前,新沂县酒厂追回曲酒价值61086.24元,下余45113.76元已无法追回。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