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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
(2009年8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
  高清电视是广播电视技术进步的必然趋势,是数字电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民族电子工业发展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客观需求。高清电视发展已列入广电总局2009年的重点工作,中央电视台和北京、上海等电视台正在积极推进,一些省市电视台也计划启动。为切实保证高清电视开好头,起好步,打好基础,树立形象,规范和促进高清电视又好又快发展,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加快高清电视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广电总局的工作部署,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顾全大局,通力合作,做好高清电视发展各项工作。
  二、高清电视要按照“鼓励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和规模化、集约化的要求,坚持从制作、播出到传输、接收等环节一体化发展,提高广播电视整体服务水平。
  三、发展高清电视,主要采取现有频道高、标清同播过渡的方式,积极稳妥推进。高、标清同播,是指同一频道内容,同时采取高清和标清方式播出。同播的高清频道第一年度的节目同播率和高清播出率要高于50%,第二年度要高于70%,力争第三年度达到全高清播出。第一、二年度高清频道黄金时段(18:30-23:00)应该全部播出高清节目,高清时段播出的广告、气象等节目,也应做到高清播出。鼓励现有上星传输的频道先行同播。原则上不得以发展高清电视的名义增办频道。
  四、电视台要加快台内数字化改造,加快建设高清电视节目采集、制作、播出系统。要高度重视高清节目,特别是适合高清晰度电视呈现的节目的制作和储备,不断提高高清节目质量,培育高清电视市场。
  五、同播的高清频道播出高清节目时,应在屏幕右上角标注“高清”字样。在高清节目、栏目中使用标清节目素材时,必须按16:9的格式调整。过渡期内,高清频道中的标清上变换节目、栏目,应按4:3格式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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