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池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环办函〔2009〕750号)
池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2009年3月,你院向我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经对你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发现,你院在申报资质过程中,未就实际工作场所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虚假的环评专职人员情况。鉴于你院环评资质申请材料存在不实之处,人员条件不能满足资质要求,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
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我部对你院的环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你院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环评资质。望你院引以为戒,杜绝今后类似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