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生产企业取得进口环节消费税返税款后,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部门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的,应及时追回所返税款,并移交财政部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职责及程序
(一)备案。
生产企业申请返还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应准备以下材料到所在地专员办提请备案: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类型说明(分为单一型生产企业和复合型生产企业,单一型生产企业是指仅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复合型生产企业是指生产但不限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
3.企业生产概况,具体包括本企业生产的乙烯、芳烃类产品目录及产品说明,石脑油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投入产出比、石脑油的其他用途、财务核算办法;
4.《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见附1)。
年度终了以及企业进口的石脑油用途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到专员办重新备案。
(二)申请审核。
在申请返税前,生产企业应向专员办报送以下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返税文件;
2.《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见附2,一式四份);
3.购货合同、进口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商务部出具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明细表》(见附3);
6.《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7.产品销售明细表及销售收入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
8.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
9.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专员办职责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