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口植物检疫及证书要求
俄罗联邦植物检疫机构应对小麦实施出口前官方检验检疫。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况,应采取熏蒸、除杂等有效处理措施。
完成出口检验检疫后,俄罗联邦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际植物保护组织有关标准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小麦产区,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小麦符合俄罗斯对华出口小麦植物卫生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 进境要求
(一)有关证书核查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2. 核查进境小麦是否附有AQSIQ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进境检验检疫
1.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第十一章、《
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国质检动( 2007 ) 162 号)等有关规定,对进境小麦实施检验检疫,特别要对本要求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
2. 小麦进境后,用于加工,不得作为种用,运输过程要防止撒漏。
七、 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或小麦印度腥黑穗病,则该批货物将被退运或经双方协商后作销毁处理,并通知俄方暂停小麦对华出口。一旦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后,将恢复俄小麦对华出口。按照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植物卫生措施标准,双方努力就发现的检疫对象实施共同复核的机制,复核的程序由双方专家共同制定。
(二)如检出附件中除小麦矮腥黑穗病或小麦印度腥黑穗病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它不符合国际植保公约有关植物卫生标准的情况,该批货物将作检疫除害处理,如无有效处理方法的将作退运或经双方协商后作销毁处理,中方将暂停进口俄罗斯小麦。
(三)如检出附件以外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 其他检验要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境小麦的安全卫生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