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范围,原则上是部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直属高校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 人事教育司将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向参加评议的人员通报,为民主评议做好准备。
第八条 民主评议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一般结合干部年度考核进行,也可结合工作实际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民主评议采取发放民主评议表的方法进行评议。
第九条 民主评议结束后,人事教育司进行总结,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评议结果报部党组,并适时向被评议人员反馈通报。
第十条 开展民主评议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监督的一项创新之举。各单位、各有关人员要认真负责,严守纪律,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改变评议事实,不得诱导评议人员进行虚假评议,不得传播有关评议情况。对违反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部人事教育司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直属高校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
1、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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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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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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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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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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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情况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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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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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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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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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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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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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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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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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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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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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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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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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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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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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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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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