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三)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四)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部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 公开选拔工作在部党组领导下,由部人事教育司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 部人事教育司组织制定公开选拔工作方案,经部党组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当符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经批准后可破格参加竞争。
第十条 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部人事教育司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章 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