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经批准后可破格参加竞争。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个别人报名,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竞争上岗的动员以及对报名人员相关材料的核实等工作,并向部人事教育司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部人事教育司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通过笔试确定下一轮人选或直接组织面试。笔试、面试应量化计分,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五条 笔试由部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做好命题和阅卷等相关工作。命题一般结合公布岗位的具体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根据笔试成绩,一般按照5: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第十七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一般由部人事教育司、部相关业务司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本单位领导及相关单位领导或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四章 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第十八条 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
第十九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
民主测评的范围,直属高校一般在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教职工和有关方面代表范围内进行;直属事业单位一般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职工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范围内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一般在全体干部职工和安全分中心、专用通信局中层以上干部范围内进行。人数较少的单位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