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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年度清算电量=累计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
  清算电价=目录电价×110%-(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直接交易电价
  8.3.2 乙方与丙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清算
  当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小于乙方实际已结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时,乙方需要与丙方进行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清算。
  年度清算电量=乙方实际已结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
  清算电价=上网电价×90%-直接交易电价
  8.4 输配电服务费的结算与支付
  8.4.1 输配电服务费的计算
  输配电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输配电价
  (输配电损耗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损耗率)
  8.4.2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
  8.4.3 丙方应在电量计量月的次月头  个工作日内按8.2条明确的原则,计算并填制《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并传真给甲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传真给乙方,原件以特快专递寄出或直接送达方式分别送达甲方和乙方[5]。
  8.4.4 甲方在收到丙方传真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乙方在收到丙方传真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后应尽快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传真后 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经合同三方协商修正后,丙方将修正后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传真给甲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传真给乙方,如甲、乙方在收到传真后 个工作日内不通知丙方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6],原件以特快专递寄出或直接送达方式分别送达甲方和乙方。
  8.4.5 输配电服务费的支付
  丙方根据确认的《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甲方。甲方收到已经确认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在 个工作日内,向丙方付清当期全部输配电服务费。
  8.5 电费结算
  8.5.1 直接交易电费=过网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
  8.5.2 电费结算方式可选择由甲乙双方直接结算,相关约定在甲乙双方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明确。
  8.5.3 电费结算方式也可选择委托丙方结算,且丙方同意该项委托,按《国家电监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供用电协议》、《购售电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5.4 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结算和支付。
  8.6 付款方式
  合同任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给本合同其他方的款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颁布《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开户银行及账号为:
  甲方: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乙方: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丙方: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第9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9.1 合同变更和修改
  9.1.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9.1.2 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超出约定的合同电量,如乙方能满足甲方需求,可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不能满足甲方需求,可由丙方负责组织提供。
  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如果乙方同意削减合同电量,可在进行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9.1.3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9.2 合同转让
  未经电力监管机构同意,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或部分转让合同电量[7]。

第10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违约的处理原则
  10.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0.3 违约赔偿
  10.3.1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丙方年度实际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  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10.3.2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丙方年度实际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  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10.3.3 由于丙方原因,造成甲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  元/千瓦时进行赔偿;造成乙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  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10.4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三方约定:
  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10.5 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6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得到纠正;
  (2) 甲方持续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持续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发电;丙方持续 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供电;
  (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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