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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8-9月)。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认真进行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请于9月30日前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四部门将于9月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行动做进一步部署。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3月)。

  各地区要组织、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三)地方监管部门检查复查阶段(2010年4-9月)。

  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复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四部门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10-12月)。

  四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治理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批评。同时,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将专项行动情况向全国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职业危害防治事关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治理责任,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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