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在相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受理项目情况,提出本年度分组情况、网络评审专家数量及组成的建议,经监察委员审核后,报证券期货业奖励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批准实施。
第四章 网络评审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负责申请项目的网络评审。
第十六条 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评审专家发出评审通知,并以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评审专家联系确认送达。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登录网上评审平台,按照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构成的评价指标体系对本评审组申报项目进行打分。
第十八条 各评审组打分完毕后,由评审系统对打分结果进行自动排序,选取各组进入项目答辩的项目。
进入项目答辩的项目数量按照当年度拟授奖数量的150%选取。
第十九条 网络评审结果,经监察委员审核后,报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批准,予以公示。
第五章 项目答辩
第二十条 项目答辩以申报项目负责人陈述,专家提问的答辩会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答辩原则上按照网络评审分组进行,评审专家由各组网络评审专家中选取。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根据项目答辩评审需要,提出项目答辩专家名单,经监察委员审核后,报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答辩完成后,各组项目答辩评审专家根据指标体系对项目进行打分,计算各项目得分。经评议提出本组拟授奖项目及奖等建议。
第六章 会议评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答辩评审结束后,由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各组提出的授奖建议项目进行会议评审,提出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各奖项授奖项目和奖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