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奖金,指高等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缴费,指高等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其它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
第十四条 公用支出,指高等学校用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招待费和其他公用支出。
1、办公费,指高等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费用,包括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为进行科学实验购置的工(器)具等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材料费用等。
2、水电费,指高等学校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3、取暖费,指高等学校支付的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等。
4、邮电费,指高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5、交通费,指高等学校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养路费、安全奖励等。
6、差旅费,指高等学校职工出差、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7、会议费,指高等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8、培训费,包括高等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培训支出。
9、福利费,指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0、劳务费,指高等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劳务费用。
11、租赁费,指高等学校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的费用等。
12、物业管理费,指高等学校开支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
13、维修费,指高等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