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制定《暂行办法》是形势变化和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对《暂行办法》的具体说明
1、《暂行办法》提高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收缴会费的比例。原办法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比例为各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2‰,现增至4‰。这样调整主要考虑到:(1)调整后的会费收入约100万元,虽不能完全满足全国律协开展各项活动、完成各项任务之所需,但可以基本改善全国律协活动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保证必要的活动。(2)作此调整简便易行,不与基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发生联系,牵动面不大;(3)我会按《暂行办法》收缴会费的比例仍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总额的很少部分,调整幅度不大,80%以上仍归地方律协使用。各地是可以承受的。
2、《暂行办法》对各地律师协会收缴会费比例未作具体规定。原办法规定各地律师协会按律师业务总收入的2%至5%收取会费,如此规定,各地律师褒贬不一。考虑到各地区差别,便于各地律师协会从本地区律师工作的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会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我会对各地律师协会具体收费的标准和比例不予规定。
3、《暂行办法》明确将“全国律协机关的各项开支”列入会费支出项目。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国家财政负担全国律协机关的各项开支已不可能,我会的房租等费用只能在会费中列支,作此规定,可以增加会费支出的透明度,加强管理和监督。
4、对加强会费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暂行办法》规定了会费要单独立帐,由一名常务理事专业负责,实行帐目公开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建立预决算制度等条款,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我会会费管理制度,改善会费管理监督工作,保障会费在使用中精打细算,真正用于律师事业的发展。
5、《暂行办法》规定各地律师协会要将各地会费管理办法报全国律协备案,以便于我会了解、掌握各地该项工作的情况,解决遇到的问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三
1991年全国律协收缴会费明细表
单位 1990年业务总收入 应交会费
(元) (元)
北京 14743700 58975
天津 7027000 2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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