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理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公通字(199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89年3月18日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89)公发6号文件]中,规定对9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为了简化裁决程序,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现决定除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和涉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外,其他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要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进行多方查证即能认定违法事实,并且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均可适用当场处罚。执行当场处罚的其他问题仍按(89)公发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