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出口换汇成本监测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汇发[2006]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上海江苏、山东、广东四川、北京重庆、福建(省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
为配合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出口换汇成本监测制度和体系,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国出口换汇成本的总体水平及汇率变动对外贸企业等经济主体的影响,现就进一步完善出口换汇成本监测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内容
(一)监测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具有收付汇行为和法人主体资格的出口企业。
(二)监测内容
1、本地区各类型企业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换汇成本是指:实现出口收汇1美元平均负担的人民币出口产品总成本(人民币)总成本。
计算公式: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换汇额(美元金额)
其中:出口产品总成本(人民币)=出口产品销售成本+出口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分摊的销售费用+分摊的管理费用+分摊的财务费用出口换汇额(美元金额)=∑(监测期内每月出口产品销售的人民币收入/每月企业将销售收入记帐时所采用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
2、本地企业对当前汇率政策的看法及对汇率水平的预期。
3、每个监测期间,汇率水平的变动对本地区各类型企业的进出口额、进出口价格利润水平等基本情况的影响。
4、当汇率出现重大变动时,对本地区各类型企业的快速专项调查。
二、监测样本的选取与维护
(一)选取原则
1、样本的选取应体现所选企业在规模上的代表性,即本地区出口规模较大的企业。
2、样本企业的选取应体现所选企业在结构上的代表性,即监测样本还需兼顾企业的不同类型。
(1)从经营类型来看,样本企业应涵盖生产型企业和外贸型企业(其中,外贸型企业的出口额的统计和计算,应扣除其代理出口部分,只计自营出口部分,特此注明,下同)。
(2)从所有制来看,样本企业的选择应包括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以及其它类型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