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出口换汇成本监测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3)从企业出口产品类别来看,样本企业的选择应尽量涵盖辖区内的主要产品类别。

  (4)从企业的贸易方式来看,应含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其他三类。

  (二)选取办法

  1、选取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山东省、辽宁省四川省、上海市、北京市、重庆市为样本地区。鼓励有条件的分局按照本办法自愿开展出口换汇成本调查和监测。

  2、有关分局应以辖内前三年出口总额最大的100家企业为基本样本框(其中,在计算外贸型企业出口额时不计代理出口部分)。根据样本企业的代表性原则,结合本地区外贸企业结构、出口规模产品类型贸易方式、企业属性、盈利能力等方面情况,抽取总数介于50~60家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监测样本,使得所选样本企业能够客观、连续地反映辖内外贸企业总体竞争力变化。

  3、当遇到汇率政策、外经贸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有关分局可根据政策需要,从样本企业中选取部分企业进行快速专项调查。

  (三)样本企业的维护有关分局应定期(二年以内)对基本样本框和样本企业进行评估和维护,在样本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基本不能够代表样本总体情况时,可按照样本代表性原则和前后一致性原则对样本企业进行调整。

  三、监测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数据采集有关分局对各样本企业的出口换汇成本及其构成进行监测,了解样本企业对人民币汇率水平的意见,并督促各样本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附件2中规定的各类报表。

  (二)质量控制

  1、有关分局在选定样本企业后,应向样本企业提供《企业出口换汇成本监测相关报表填报说明(附件1)和《企业填报的相关报表和填报指南(附件2),向样本企业宣传该项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及配合完成该项工作是企业应尽义务。为取得样本企业对该项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有关分局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并对样本企业相关业务人员就监测报表的填写和报送进行定期培训,逐步形成样本点相对固定的监测体系。

  2、异常数据核实。对于同比、环比变动较大或与平均水平相差较大的异常数据,分局要与企业进一步核实,了解异常变动的原因,及时纠正错误数据,修正奇异数据。

  3、定期随机抽样检验。有关分局应于每季度末样本企业提交企业出口换汇成本报表后,从中随机抽取20%作为检验对象,要求其在三个工作日内增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监测表(附件2中附表3)及其它相关信息,作为数据检验的依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