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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安局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公安部三部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公安局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
公安部三部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消[2009]22号)


各铁路公安局,铁路工程、铁道建筑公安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08号令),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现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三部规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铁路新建、改建工程符合10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均应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均应备案抽查,抽查比例暂按100%执行。铁路系统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备案,由建设单位报送纸质备案表和相关文件。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内容和程序应按106号令执行。

  (二) 关于确定各级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铁路公安局消防处组织实施,各铁路公安局、处消防机构的职责分工由铁路公安局作出规定。根据106号令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均应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行政审批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承担,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人不得作为同一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一项工程的具体审核、验收工作至少由4人完成。各铁路公安局、处应按照规定尽快调整充实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人员,避免因程序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部公安局拟按106号令要求制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规则,并会同铁道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专家库。对106号令十六条规定需要实施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由部公安局按程序组织评审,一般情况下部公安局消防处委托各铁路公安局消防处具体实施。各铁路公安局消防处要按照106令的要求做好这项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专家评审的适用范围,不得擅自放宽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专家评审组中,公安消防专家不应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应担任组长,原则上要有地方公安消防专家参加。需要做消防性能化设计的项目,由部公安局消防处与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在初步设计审查时协商确定,在铁道部初步设计批复中予以明确。各铁路公安局消防处根据批复,按《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9]52号)规定申报,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消防性能化设计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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