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已被:《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61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九年九月八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