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办理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汇函[2005]25号 2005年6月3日)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的境内关联公司对外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函》(中银结[200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你行所询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松下电器”)的境内关联公司能否根据境外交易方(其日本关联公司)的支付通知书指示,向松下电器产业外汇中心支付非贸易款项的问题,我局认为,在你行确认相关非贸易款项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且支付通知书载明收款人为“松下电器产业外汇中心”的前提下,你行可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二、在上述汇款方式下,资金汇出方为松下电器的境内关联公司(见附件1),境外交易方为松下电器的日本关联公司(见附件2);汇款种类包括专利费、营业活动费、人事费、样品费、营销费。其境内、外关联公司名单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境内关联公司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
三、松下电器的境内关联公司将每笔资金汇往松下电器产业外汇中心后,不得再次将相关资金汇往其境外交易方。你行应对此项业务进行认真审核,并加盖业务章,严禁资金重复汇出。
四、本函适用于松下电器的境内关联公司,各境内关联公司无需单独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
松下电器的境内关联公司设在支局(中心支局)辖内的,其上级分局应将本函转发至所辖支局(中心支局)、外资银行。
此复。
附件:
1、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中国境内关联公司名单
2、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日本关联公司名单
附件1: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中国境内关联公司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