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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开立托管与结算专用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


  13.3 仲裁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同意受其约束并照此执行。

  13.4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否则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3.5 如发生任何争议且该争议正在仲裁中,除正处于争议中的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下的其他权利和履行本协议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保密

  14.1 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披露方”)为本协议之目的而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后披露给其他各方(“接受方”)的为披露方所专用的、具有保密性质的所有资料、文件或信息(无论是以书面、口头或任何其他形式,且无论是直接地或间接地)。

  14.2 本协议有效期内和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届满之日后的1年内,任何保密信息的接受方应:

  (1)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保密信息始终处于保密状态;

  (2)只能向为业务需要而有必要接触保密信息的相关董事、雇员、财务和法律顾问披露相关的保密信息,并应促使该等人员知晓、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保密义务并受其约束;

  (3)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除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五条 通知

  15.1 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或联系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以专人送交、邮资快递或传真方式向约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或此后随时通知的其他地址、传真)送达。任何通知或联系的送交、邮寄或发送应在下列情况下视为收到:

  (a)如果专人送交,则在送交当时;

  (b)如果传真发送,则在发送24小时后;

  (c)如果邮寄,则在邮寄后第十天。

  15.2 各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转让方:

  收件人:

  传真:

  受让方:

  收件人:

  传真:

  市场方:

  收件人:

  传真:

  第十六条 语言

  本协议以中英文书写,每种文本一式______份。若两种文本发生冲突,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其他

  17.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且对各方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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