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9]84号)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了做好进口税收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进口税收先征后返(以下简称返税)审批工作,规范报送审批程序,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的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返的办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海关、税务、人民银行在办理返税过程中应密切协作,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政策的要求,认真把关,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第四条 符合返税政策规定的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货物名称、进口额度和实施时间申请办理返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