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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四十一条 直升机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升机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机适航证,并具备有效的飞机登记证和无线电台执照;
  (二)具有符合安全飞行条件的直升机,并达到该机型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标准;
  (三)具有符合安全飞行条件的驾驶员、机务维护人员和技术检查人员;
  (四)对直升机驾驶员进行夜航和救生训练,保证完成规定的训练小时数;
  (五)需要应急救援时,备有可以调用的直升机;
  (六)完善和落实飞行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杜绝超气象条件和不按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飞行。
  第四十二条 直升机应当配备下列应急救助设备:
  (一)直升机应急浮筒;
  (二)携带可以供机上所有人员使用的海上救生衣(在水温低于10℃的海域应当配备保温救生服)、救生筏及救生包,并备有可以供直升机使用的救生绞车;
  (三)直升机两侧有能够投弃的舱门或者具备足够的紧急逃生舱口。
  第四十三条 在额定载荷条件下,直升机应当具有航行于飞行基地与海上石油设施之间的适航能力和夜航能力。
  第四十四条 飞行作业前,直升机所属公司应当制定安全应急程序,并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编制的应急预案相协调。
  第四十五条 直升机在飞行作业中必须配有2名驾驶员,并指定其中1人为责任机长;由中外籍驾驶员合作驾驶的直升机,2名驾驶员应当有相应的语言技能水平,能够直接交流对话。
  第四十六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及直升机所属公司必须确保飞行基地(或者备用机场)和海上石油设施上的直升机起降设备处于安全和适用状态。
  第四十七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及直升机所属公司,应当通过协商制订飞行条件与应急飞行、乘机安全、载物安全和飞行故障、飞行事故报告等制度。

第四节 电气管理

  第四十八条 设施应当制定电气设备检修前后的安全检查、日常运行检查、安全技术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等制度,建立健全电气设备的维修操作、电焊操作和手持电动工具操作等安全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九条 电气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和使用电工安全用具,并按规定定期检查和校验;
  (二)遇停电、送电、倒闸、带电作业和临时用电等情况,按照有关作业许可制度进行审批。临时用电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增加的电气设备和线路;
  (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图形,对电气设备和线路作出明显、准确的标识;
  (四)电气设备作业期间,至少有1名电气作业经验丰富的监护人进行实时监护;
  (五)电气设备按照铭牌上规定的额定参数(电压、电流、功率、频率等)运行,安装必要的过载、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校验。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六)在触电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手提灯、便携式电气设备、电动工具等设备工具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确实无法使用安全电压的,经设施负责人批准,并采用有效的防触电措施;
  (七)安装在不同等级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符合该等级的防爆类型。防爆电气设备上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必须保持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
  (八)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等绝缘性能进行测定。长期停用的电气设备,在重新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确认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后方可使用;
  (九)在带电体与人体、带电体与地面、带电体与带电体、带电体与其他设备之间,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持良好的绝缘性能和足够的安全距离;
  (十)对生产和作业设施采取有效的防静电和防雷措施。
  第五十条 设施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够满足通讯、信号、照明、基本生存条件(包括生活区、救生艇、撤离通道、直升机甲板等)和其他动力(包括消防系统、井控系统、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急关断系统等)的电源要求;
  (二)在主电源失电后,应急电源能够在45秒内自动安全启动供电;
  (三)应急电源远离危险区和主电源。

第五节 井控管理

  第五十一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制定油(气)井井控安全措施和防井喷应急预案。
  第五十二条 钻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井装置在新井位就位前,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收集和分析相应的地质资料。如有浅层气存在,安装分流系统等;
  (二)钻井作业期间,在钻台上备有与钻杆相匹配的内防喷装置;
  (三)下套管时,防喷器尺寸与所下套管尺寸相匹配,并备有与所下套管丝扣相匹配的循环接头;
  (四)防喷器所用的橡胶密封件应当按厂商的技术要求进行维护和储存,不得将失效和技术条件不符的密封件安装到防喷器中;
  (五)水龙头下部安装方钻杆上旋塞,方钻杆下部安装下旋塞,并配备开关旋塞的扳手。顶部驱动装置下部安装手动和自动内防喷器(考克)并配备开关防喷器的扳手;
  (六)防喷器组由环形防喷器和闸板防喷器组成,闸板防喷器的闸板关闭尺寸与所使用钻杆或者管柱的尺寸相符。防喷器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低于钻井设计压力,用于探井的不得低于70MPa;
  (七)防喷器及相应设备的安装、维护和试验,满足井控要求;
  (八)经常对防喷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优先使用防喷系统安全检查表。
  第五十三条 防喷器组控制系统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1套液压控制系统的储能器液体压力保持21MPa,储能器压力液体积为关闭全部防喷器并打开液动闸阀所需液体体积的1.5倍以上;
  (二)除钻台安装1台控制盘(台)外,另1台辅助控制盘(台)安装在远离钻台、便于操作的位置;
  (三)防喷器组配备与其额定工作压力相一致的防喷管汇、节流管汇和压井管汇;
  (四)压井管汇和节流管汇的防喷管线上,分别安装2个控制阀。其中一个为手动,处于常开位置;另一个必须是远程控制;
  (五)安装自动灌井液系统。
  第五十四条 水下防喷器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若有浅层气或者地质情况不清时,导管上安装分流系统;
  (二)在表层套管和中间(技术)套管上安装1个或者2个环形防喷器、2个双闸板防喷器,其中1副闸板为全封剪切闸板防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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