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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三)安装1组水下储能器,便于就近迅速提供液压能,以尽快开关各防喷器及其闸门。同时,采用互为备用的双控制盒系统,当一个控制盒系统正在使用时,另一个控制盒系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作为备用;
  (四)如需修理或者更换防喷器组,必须保证井眼安全,尽量在下完套管固井后或者未钻穿水泥塞前进行。必要时,打1个水泥塞或者下桥塞后再进行修理或者更换;
  (五)使用复合式钻柱的,装有可变闸板,以适应不同的钻具尺寸。
  第五十五条 水上防喷器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一)若有浅层气或者地质情况不清时,隔水(导)管上安装分流系统;
  (二)表层套管上安装1个环形防喷器,1个双闸板防喷器;大于13〞3/8表层套管上可以只安装1个环形防喷器;
  (三)中间(技术)套管上安装1个环形、1个双闸板(或者2个单闸板)和1个剪切全封闭闸板防喷器;
  (四)使用复合式钻柱的,装有可变闸板,以适应不同的钻具尽寸。
  第五十六条 水上防喷器组的开关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闸板防喷器定期进行开关活动;
  (二)全封闸板防喷器每次起钻后进行开关活动。若每日多次起钻,只开关活动一次即可;
  (三)每起下钻一次,2个防喷器控制盘(台)交换动作一次。如果控制盘(台)失去动作功能,在恢复功能后,才能进行钻井作业;
  (四)节流管汇的阀门、方钻杆旋塞和钻杆内防喷装置,每周开关活动一次。
  水下防喷器的开关活动,除了闸板防喷器1日进行开关活动一次外,其他开关活动次数与水上防喷器组开关活动次数相同。
  第五十七条 防喷器系统的试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有的防喷器及管汇在进行高压试验之前,进行2.1MPa的低压试验;
  (二)防喷器安装前或者更换主要配件后,进行整体压力试验;
  (三)按照井控车间(基地)组装、现场安装、钻开油气层前及更换井控装置部件的次序进行防喷器试压。试压的间隔不超过14日;
  (四)对于水上防喷器组,防喷器组在井控车间(基地)组装后,按额定工作压力进行试验。现场安装后,试验压力在不超过套管抗内压强度80%的前提下,环形防喷器的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的70%,闸板防喷器和相应控制设备的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
  (五)对于水下防喷器组,水下防喷器和所有有关井控设备的试验压力为其额定工作压力的70%。防喷器组在现场安装完成后,控制设备和防喷器闸板按照水上防喷器组试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八条 防喷器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整套防喷器系统、隔水(导)管和配套设备,按照制造厂商推荐的程序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在海况及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防喷器系统和隔水(导)管至少每日外观检查一次,水下设备的检查可以通过水下电视等工具完成。
  第五十九条 井液池液面和气体检测装置应当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其报警仪安装在钻台和综合录井室内;应当配备井液性能试验仪器。井液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钻前,计算井液材料最小需要量,落实紧急情况补充井液的储备计划;
  (二)记录并保存井液材料(包括加重材料)的每日储存量。若储存量达不到所规定的最小数量时,停止钻井作业;
  (三)作业时,当返出井液密度比进口井液密度小0.02g/ c立方米时,将环形空间井液循环到地面,并对井液性能进行气体或者液体侵入的检查和处理;
  (四)起钻时,向井内灌注井液。当井内静止液面下降或者每起出3至5柱钻具之后应当灌满井液;
  (五)从井内起出钻杆测试工具前,井液应当进行循环或者反循环。
  第六十条 完井、试油和修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与作业相适应的防喷器及其控制系统;
  (二)按计划储备井液材料,其性能符合作业要求;
  (三)井控要求参照钻井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滩海陆岸井控装置至少配备1套控制系统。
  第六十一条 气井、自喷井、自溢井应当安装井下封隔器;在海床面30米以下,应当安装井下安全阀,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定期进行水上控制的井下安全阀现场试验,试验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新安装或者重新安装的也应当进行试验;
  (二)海床完井的单井、卫星井或者多井基盘上,每口井安装水下控制的井下安全阀;
  (三)地面安全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配备适用的井口测压防喷盒。
  紧急关闭系统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作业者应当妥善保存各种水下安全装置的安装和调试记录等资料。
  第六十二条 进行电缆射孔、生产测井、钢丝作业时,在工具下井前,应当对防喷管汇进行压力试验。
  第六十三条 钻开油气层前100米时,应当通过钻井循环通道和节流管汇做一次低泵冲泵压试验。
  第六十四条 放喷管线应当使用专用管线。
  在寒冷季节,应当对井控装备、防喷管汇、节流管汇、压力管汇和仪表等进行防冻保温。

第六节 硫化氢防护管理

  第六十五条 钻遇未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钻遇已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实施检测和控制。
  硫化氢探测、报警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井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系统。当空气中硫化氢的浓度超过15mg/ 立方米 (10ppm)时,系统即能以声光报警方式工作;固定式探头至少应当安装在喇叭口、钻台、振动筛、井液池、生活区、发电及配电房进风口等位置;
  (二)至少配备探测范围0~30mg/立方米(0~20ppm)和0~150mg/立方米(0~100ppm)的便携式硫化氢探测器各1套;
  (三)探测器件的灵敏度达到7.5mg/立方米 (5ppm);
  (四)储备足够数量的硫化氢检测样品,以便随时检测探头。
  人员保护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常情况下,钻井装置上配备15~20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中,生活区6~9套,钻台上5~6套,井液池附近(泥浆舱)2套,录井房2~3套。钻进已知含硫化氢地层前,或者临时钻遇含硫化氢地层时,钻井装置上配备供全员使用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足够的备用气瓶;
  (二)钻井装置上配备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
  (三)医务室配备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
  标志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人员易于看见的位置,安装风向标、风速仪;
  (二)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小于15mg/立方米(1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绿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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