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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三)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处于15~30mg/立方米(10~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黄牌;
  (四)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大于30mg/立方米(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红牌。
  第六十六条 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井作业时,应当采取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
  (一)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区的钻井设计中,标明含硫化氢地层及其深度,估算硫化氢的可能含量,以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并制定必要的安全和应急措施;
  (二)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5mg/立方米(10ppm)时,及时通知所有平台人员注意,加密观察和测量硫化氢浓度的次数,检查并准备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三)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立方米(20ppm)时,在岗人员迅速取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他人员到达安全区。通知守护船在平台上风向海域起锚待命;
  (四)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150mg/立方米 (100ppm)时,组织所有人员撤离平台;
  (五)使用适合于钻遇含硫化氢地层的井液,钻井液的pH值保持在10以上。净化剂、添加剂和防腐剂等有适当的储备。钻井液中脱出的硫化氢气体集中排放,有条件情况下,可以点火燃烧;
  (六)钻遇含硫化氢地层,起钻时使用钻杆刮泥器。若将湿钻杆放在甲板上,必要时,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钻进中发现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 立方米(20ppm)时,立即暂时停止钻进,并循环井液;
  (七)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当取芯筒起出地面之前10-20个立柱,以及从岩芯筒取出岩芯时,操作人员戴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运送含硫化氢岩芯时,采取相应包装措施密封岩芯,并标明岩芯含硫化氢字样。在井液录井中若发现有硫化氢显示时,及时向钻井监督报告;
  (八)在预计含硫化氢地层进行中途测试时,测试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天,测试器具附近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严禁采用常规的中途测试工具对深部含硫化氢的地层进行测试;
  (九)钻穿含硫化氢地层后,增加工作区的监测频率,加强硫化氢监测;
  (十)对于在含硫化氢地层进行试油,试油前召开安全会议,落实人员防护器具和人员急救程序及应急措施。在试油设备附近,人员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十七条 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进作业时,其钻井设备、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井设备具备抗硫应力开裂的性能;
  (二)管材具有在硫化氢环境中使用的性能,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使用;
  (三)对所使用作业设备、管材、生产流程及附件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检验。
  第六十八条 完井和修井作业的硫化氢防护,参照钻井作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九条 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生产作业时,应当采取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
  (一)生产设施上配备6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在已知存在含硫油气生产设施上,全员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气瓶及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
  (二)生产设施上配备2至3套便携式硫化氢探测仪、1套便携式比色指示管探测仪和1套便携式二氧化硫探测仪。在已知存在硫化氢的生产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装置;
  (三)当空气中硫化氢达到15mg/立方米(10ppm)或者二氧化硫达到5.4mg/立方米(2ppm)时,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四)装置上配有用于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
  (五)在油气井投产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硫化氢、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防护;
  (六)用于油气生产的设备、设施和管道等具有抗硫化氢腐蚀的性能。

第七节 系物管理

  第七十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系泊和起重作业过程中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安全管理。
  第七十一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和各工种责任制;应当制定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使用管理规定,对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维护、保养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七十二条 系物器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海油安办认可的检验机构对其定期进行检验,并作出标记。作业者和承包者为满足特殊需要,自行加工制造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必须经海油安办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十三条 箱件的使用,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箱外有明显的尺寸、自重和额定安全载重标记;
  (二)定期对其主要受力部位进行检验。
  第七十四条 吊网的使用,除了符合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有安全工作负荷标记;
  (二)非金属网不得超过其使用范围和环境。
  第七十五条 乘人吊篮必须专用,并标有额定载重和限乘人数的标记;应当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七十六条 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使用:
  (一)已达到报废标准而未报废,或者已经报废的;
  (二)未标明检验日期的;
  (三)超过规定检验期限的。

第八节 危险物品管理

  第七十七条 作业者、承包者应当建立放射性、爆炸性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领取和归还制度。危险物品的领取和归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领取人持有领取单领取相应的危险物品。领取单详细记载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二)领取和归还危险物品时,使用专用的工具。放射性源盛装在罐内,爆炸性物品存放在箱内;
  (三)出入库的放射性源罐,配有浮标或者其他示位器具;
  (四)危险物品出入库有记录,领取人和库管员在出入库单上签字;
  (五)未用完的危险物品,及时归还。
  第七十八条 危险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并有专人押运;
  (二)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三)符合有关运输手续,有明显的危险物品运输标识。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许可证。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危险物品。使用有详细记录。使用后,及时将未使用完的危险物品回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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