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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根据海洋石油作业的变化,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九十九条 根据海洋石油作业的特点,作业者和承包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业者和承包者的基本情况、危险特性、可以利用的应急救援设备;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划分、通讯联络;
  (三)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处理、应急状态中止、后续恢复等处置程序;
  (四)应急演习与训练。
  第一百条 应急预案的应急范围包括井喷失控、火灾与爆炸、平台遇险、直升机失事、船舶海损、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和泄漏、有毒有害物品泄漏、放射性物品遗散、潜水作业事故;人员重伤、死亡、失踪及暴发性传染病、中毒;溢油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紧急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除作业者和承包者编制的公司一级应急预案外,针对每个生产和作业设施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主件和附件两个部分内容。
  主件部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生产或者作业设施名称、作业海区、编写者和编写日期;
  (二)生产或者作业设施的应急组织机构、指挥系统、医疗机构及各级应急岗位人员职责;
  (三)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或者险情的措施和联络报告程序;
  (四)生产或者作业设施上所具有的通讯设备类型、能力以及应急通讯频率;
  (五)应急组织、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通讯录,包括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等;
  (六)与有关部门联络的应急工作联系程序图或者网络图;
  (七)应急训练内容、频次和要求;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附件部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生产或者作业设施的主要基础数据;
  (二)生产或者作业设施所处自然环境的描述,包括:作业海区的气象资料,可能出现的灾害性天气(如台风等);作业海区的海洋水文资料,水深、水温、海流的速度和方向、浪高等;生产或者作业设施与陆岸基地、附近港口码头及海区其他设施的位置简图;
  (三)各种应急搜救设备及材料,包括应急设备及应急材料的名称、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地点等情况;
  (四)生产或者作业设施配备的气象海况测定装置的规格和型号;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一百零二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生产和作业设施的相关人员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演练期限不超过下列时间间隔的要求:
  (一)消防演习:每倒班期一次。
  (二)弃平台演习:每倒班期一次。
  (三)井控演习:每倒班期一次。
  (四)人员落水救助演习:每季度一次。
  (五)硫化氢演习:钻遇含硫化氢地层前和对含硫化氢油气井进行试油或者修井作业前,必须组织一次防硫化氢演习;对含硫化氢油气井进行正常钻井、试油或者修井作业,每隔7日组织一次演习;含硫化氢油气井正常生产时,每倒班期组织一次演习。不含硫化氢的,每半年组织一次。
  各类应急演练的记录文件应当至少保存1年。
  第一百零三条 事故发生后,作业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属作业者和承包者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活动,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四条 针对海洋石油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特点,在实施应急救援过程中,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组织现场疏散,保护作业人员安全;
  (二)立即调集作业现场的应急力量进行救援,同时向有关方面发出求助信息,动员有关力量,保证应急队伍、设备、器材、物资及必要的后勤支持;
  (三)制订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确定警戒及防控区域,实行区域管制;
  (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引发次生灾害;
  (六)迅速组织医疗救援力量,抢救受伤人员;
  (七)尽力防止出现石油大面积泄漏和扩散。

第六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在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及油田废弃等作业中,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作业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属作业者和承包者报告;作业者和承包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的地区监督处、当地政府和海事部门报告:
  (一)井喷失控;
  (二)火灾与爆炸;
  (三)平台遇险(包括平台失控漂移、拖航遇险、被碰撞或者翻沉);
  (四)飞机事故;
  (五)船舶海损(包括碰撞、搁浅、触礁、翻沉、断损);
  (六)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包括单点系泊、电气管线、海底油气管线等的破损、泄漏、断裂);
  (七)有毒有害物品和气体泄漏或者遗散;
  (八)急性中毒;
  (九)潜水作业事故;
  (十)大型溢油事故(溢油量大于100吨);
  (十一)其他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一百零六条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的地区监督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接到较大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飞机事故、船舶海损、大型溢油除报告海油安办外,还应当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一百零七条 海洋石油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可以委托作业者和承包者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海油安办有关分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工会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三)造成较大事故,由海油安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四)重大事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五)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飞机失事、船舶海损、放射性物品遗散和大型溢油等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由民航、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海洋石油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批复:
  (一)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在征得海油安办同意后,由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批复;
  (二)较大、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
  (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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