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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支援医院应当针对受援医院的实际和当地群众的需求,帮助受援医院建设一批特色和重点科室,培养一批骨干和科室带头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支援医院应当选派以高年资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为主的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支援工作以城市医院医务人员定期到县医院驻点进行支援为主要形式,所选专业以医疗为主,兼顾护理、医技、管理和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 对口支援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派驻医务人员的专业、数量和时间,统筹安排医务人员工作。在确保支援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可定期分批轮换,但每批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 支援医院可以同时采取选派医务人员指导县医院业务和管理工作、免费接收县医院医务人员进修、对县医院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等形式,对县医院进行支援。
  第十八条 支援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确保其福利水平,保留其岗位、职务不变。
  第十九条 支援医院应当把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定期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受援医院应当有计划地选派医德医风好、业务素质高的年轻医务人员,到支援医院进行为期半年以上的进修,支援医院应当积极支持。
  第二十一条 受援医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对口支援创造必要的支撑条件。应当妥善安排派驻医务人员的工作与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医务人员职责与任务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所在医院的安排,参加对口支援工作。城市医院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应当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
  第二十三条 派驻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受援医院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帮助提高人员素质;参加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和改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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