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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派驻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受援医院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拓展服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受援医院派往支援医院进修和培训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要求,认真完成进修和培训任务。
  第二十六条 派驻医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医院的管理,遵守受援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取受援医院发放的奖金、津贴等任何费用。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九条 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医师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受援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支援医院,并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审核后,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医院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未按对口支援要求给予受援医院以应有支持的,由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不得参加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
  第三十三条 因受援方原因未能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受援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援医院以对口支援为由,擅自开展未被核准的诊疗项目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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