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
(国中医药函〔2009〕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对中医药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对中医药事业投入的不断增长,中医医院得到了长足发展,中医药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人才质量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为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中医药人员配备不合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比例偏低,有些甚至持续下降,中医医院领导班子、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医药基础薄弱,已经成为影响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重要原因。加强中医医院的建设管理和人员配备,为中医医院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和作用奠定人才队伍基础,是振兴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中医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的重要保证。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中医医院人员配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医药人员配备要求
中医医院应当根据服务功能、服务量的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卫生专业技术及工勤岗位,合理配备人员,人员编制标准要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优化卫生技术人员结构,配备充足的中医药人员。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不低于60%;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的比例不低于70%。原则上每个临床科室执业医师中至少有60%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口腔科、手术科室除外)。
为满足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需要,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从事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人员。
二、医院领导配备要求
根据中医医院的等级和规模,合理配备医院领导班子人员,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