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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农民专业合作社
  --2007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9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2008、2009年至少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一)财政补助方式
  1.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100万元(含),一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低于30万元)。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相应落实配套资金。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比例为6:4。
  2.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可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
  3.财政补助扶持方式主要适用于示范带动作用强、以产品为纽带、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一定联结农户和生产基地规模、组织结构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带动作用强、开展技术改造创新、产品结构升级、污染物治理等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在同等条件下,对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4.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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