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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办好发往独联体各国使用的经济公证文书的通知

  四、办证时应特别注意公证文书的规范性:
  1、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地审批机关对外商法人资格的审查一般要求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因此,为方便当事人在独联体各国设立机构,开展经贸活动,对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宜采取直接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发照机关印章属实、俄文译文与原文内容相符的形式出证,具体证词格式及其俄文译文见附件二、三。应注意所证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与原件完全一致,不得再加盖其他任何印章。办证时还应特别注意审查执照上已按规定进行企业法人年检的记录。
  2、证明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上只加盖公司印章,公证处证明公司印章属实、译文与原文相符。
  3、证明企业资信情况。企业资信证明必须由与该企业有直接业务关系的银行(一般是企业的开户行)出具。否则,不予公证。证明企业资信情况,公证处以证明有权人的签名、印章属实、译文与原文相符的形式出证。
  4、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和证词中均应写清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职务和身份。公证处以证明签名、印章属实,译文与原文相符的形式出证。另外,授权委托书应盖有其他政府部门的证明印章。
  5、证明董事会或职工大会的决议。董事会或职工大会的决议应由公司加盖印章,并由董事会成员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公证处证明签名、印章属实、译文与原文相符,证词中还应写明签名人的职务和身份。
  6、证明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在国外创办企业、设立机构,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并颁发批准证书,见附件四、五。对批准证书进行公证时,可直接证明批准证书(或复印件)上的发证机关印章属实,译文与原文相符。
  公证处在办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涉外经济公证中的成功做法,应注意及时积累和总结,了解的新情况和遇到的新问题,应当及时反映和请示。
  本通知请转办理涉外公证的各公证处遵照执行。
  附件:一、《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节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节录)
     二、证明书
     三、证明书俄文译文
     四、在国外举办中外合资(中方独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国外常设机构批准证书

  附件一: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节录>
             (199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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