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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

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一、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包括:
  (一)废钢铁
  汤道、跑钢、钢包底、渣钢、钢坯切头、钢材切头、板边、废钢坯、废钢锭模、废次材、氧化铁皮;
  钢屑、铁屑、边角料、浇冒口、废铸钢材、废铸铁件;
  废机床、废锅炉、废冶金设备、废矿山设备、废化工设备、废轻纺设备、废采油设备、废石油化工设备;
  废铸铁管、废钢管、废暖气片、废水暖零件、废水泵;
  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半成品、废零件、废次产品、废结构件、废机械零件、散碎铁;
  各种铁路废器材:废钢轨、废道钉、废道叉、废车轮、废闸瓦、废轴、废防滑器、废机车零件、废机车等;
  报废的城市公共设施:废井盖、废铁蓖子、废护栏等;
  报废的农田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废拖拉机、废收割机等;
  报废的各种输电器材和设备;
  报废的各种机动车辆、船舶及其零件;
  报废或退役的各种武器装备;
  废钢丝绳、废钢丝。
  (二)废合金钢
  各种牌号合金和合金钢的切头、边角料、屑末;
  机械设备中的废合金钢零件;
  发动机中的废合金零件;
  各种废刀具:废铣刀、废拉刀、废插齿刀、废滚齿刀、废绞刀、废丝锥、废板牙、废钻头、废模具;
  废滚动轴承、废弹簧、废不锈钢容器、废硬质合金等。
  (三)废有色金属
  各种有色金属切头、屑末、边角料;
  各种机械设备中的废有色金属零部件(含合金零件);
  各种废有色金属材料:废丝、废管、废棒、废带等;
  废电器、废电缆、废电线、各种废铜漆包线、废导电板、废铅电瓶等;
  废滑动轴承、废轴瓦、废轴衬;
  废弹壳、废飞机铝、废汽车水箱、废铅管、废铅字、废铅板、废锡基合金、废有色金属器皿等。
  (四)废稀贵金属
  含金、银的废液:渡金废液、镀银废液、废定影液、废腐蚀液等;
  镀金、镀银的废电子元件、废器皿、废钟表件,金银电镀的废夹具、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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