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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8日)废止

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
 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
 (人职发[1994]9号)


  近年我国实行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对合理使用人才、促进国际交流、加速计算机软件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须达到规定的实践工作要求,以及专业技术资格是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因此决定,对非在职人员通过水平考试合格的,只颁发水平考试合格证书,不再颁发相应级别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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