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外贸、粮食以及商业财务决算的审查,认真核实企业亏损和国家价格补贴款,对虚假冒领的补贴必须如数追回。外贸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不得超亏挂帐。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的审查和管理,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在生产环节的已纳税款,必须严格按规定审核后,才能办理退税,严禁弄虚作假,骗取退税款。同时税务部门也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要加强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审查。国家预算内的基建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指标控制,不得突破。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的,其基建支出决算应以实际发生数列支,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不得在当年决算中列支。没有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的,无论是“拨改贷”基建支出,还是预算拨示基建支出,都必须按照银行实际发生数(即实际贷出数或银行支出数)如实报帐,不得用财政拨款“以拨作支、以领代报”,虚增今年的财政决算支出;对中央和地方各主管部门1993年底以前发生的国家预算内基建支出要分清债权债务,按其资金渠道和隶属关系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地方自筹的基建支出要严格控制。各项基建支出都要严格划清预算拨款、预算安排的“经营性基金”或“拨改贷”、单位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贷款支出的界限,并按照资金来源比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编报基建支出决算。
各部门(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基建收入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建总发字(91)第8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应上交财政的基建收入要根据投资隶属关系及时办理上交。
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4号《
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精神,除经财政机关审核批准转轨实行相应行业财务制度的建设单位(项目),按相应行业编报企业财务决算外,其他建设单位(项目)均应按现行基建财务制度的规定,编报建设单位财务决算。
对事业行政财务决算,要着重审查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会议费、差旅费的开支情况以及超编人员经费的压缩情况,审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有关情况和问题。凡是应由预算外开支的费用不得挤入预算内列报;按规定属于基本建设的开支,不得挤占行政事业费。要防止和纠正随意以领代报、以拨作支等虚报国家财政决算支出的问题。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审核,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关系,确保单位收入主要用于发展事业;事业收入中按国家规定减免税金的部分,应全部用于发展事业,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分配。各单位的年度决算应按单位从银行支取数列报“银行支出数”,以单位实际报销数列报“实际支出数”。
要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的审查。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认真编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及机构管理费的收支决算,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查、汇总,并按照国发[1991]33号《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1993年第110号令《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要求,在各级财政决算中列收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及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基金及机构管理费收、支、结余的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特别是对基金运行中出现的滥用、滥占等损失浪费情况要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核实、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逐级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