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应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1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
7.6 给据邮件查询
7.6.1 查询期限
用户交寄的给据邮件:
──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1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180天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邮政汇款的汇款人可以自汇款之日起1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7.6.2 查询答复时限
自用户查询之日起,邮政企业应在下列期限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
──国际邮件、边远地区邮件为60天;
──其他地区邮件为30天;
──邮政汇款为20天。
8 用户投诉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邮政企业应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的投诉,邮政企业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
9 赔偿
邮政企业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损失赔偿
A.1 赔偿条件
发生以下情况,邮政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a) 给据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致使邮件失去邮件本身全部或者部分价值的;
b) 给据邮件自受理查询日起至查询答复时限期满未查到邮件的;
c) 邮政汇款查询答复时限期满未查到汇款的。
A.2 免责条件
属于下列情况的,邮政企业依法不负担赔偿责任:
a)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b) 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c) 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