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从2010年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开始受理各省(区、市)上报的候选示范单位评估报告。受理时间为每年度的8月1日至9月30日。
四、组织管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共同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管理,制定《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和《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组织专家组审查省级评估报告,确定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名单。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省级评估等工作。各省(区、市)要同步开展省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三)综合医院在创建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加强中医药内涵建设,从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将不定期赴部分地区开展检查和指导,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将取消其示范单位资格,并予以严肃处理。
五、军队系统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由总后卫生部组织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个,由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提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审核后确定。
附件:1.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2.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
二○○九年九月八日
附件1:
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第一部分
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设置、中医药设施设备以及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医院患者对中医药服务的基本需求
一、设置中医临床科室,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的相关要求。
二、设置中药房,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4号)的相关要求。
三、设置中药煎药室,符合《医疗机构
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的相关要求。
四、综合医院应根据中医药服务功能和实际需求,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配备结构合理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