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分析考核办法》的通知
(汇发[1999]343号 1999年9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银行结售汇及外汇账户统计和分析工作质量,促进统计分析工作水平的提高,总局制定了《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分析考核办法》,现下发给你们,并从2000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总局国际收支司反映。
附件:
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分析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际收支、银行结售汇及外汇账户的统计和分析工作,促进统计和分析工作水平的提高,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依据,根据有关统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第三条 对国际收支、银行结售汇及外汇账户统计和分析的考核依据统一的评分标准。每年考核的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
第四条 考核采取分组方式,具体分组如下:
1组: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沈阳、上海、南京、福州、杭州、济南、广州、深圳、厦门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组: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家庄、太原、长春、哈尔滨、合肥、南昌、郑州、武汉、长沙、南宁、海口、宁波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3组:国家外汇管理局成都、昆明、西安、青岛、大连、呼和浩特、乌鲁木齐、贵阳、拉萨、兰州、西宁、银川分局。
大连、青岛、宁波和厦门分局不参加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考核;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分局不参加银行结售汇及外汇账户统计的考核。
第二章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