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间接申报)
2、汇兑统计申报
3、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4、数据变动及制度建设情况反映
第六条 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考核标准
各项业务考核总计为100分,其中间接申报50分,汇兑20分,金融机构20分(没有金融机构的地区,此项分数摊入其他三项计算),数据变动及制度建设情况反映10分。
(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间接申报)的考核标准:
1、准确性
按月检查,发现传送的申报信息有误,每次扣1分;
2、及时性
未按旬将间接申报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总局的,每迟报或漏报一次扣1分。
3、全面性
a.申报率1:当年年初至考核期末的涉外收入申报数据与同口径收入结汇统计相比,低于100%的扣3分;
b.申报率2:当年年初至考核期末的对外付款申报数据与银行同口径售汇统计相比,低于100%的扣3分;
c.申报率3:收入申报金额与涉外收入统计表之比。
(二)、汇兑统计申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的考核标准:
(1)准确性
各项传送的申报信息发现错误,每次扣1分。
(2)及时性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数据的,每次扣1分。
(3)全面性
传输报送的统计内容不全面的,每次扣1分。
(三)、数据变动及制度建设情况反映;
总局根据各分局全年上报的有关国际收支数据变动(包括日常变动和异常变动情况)及制度建设方面的情况反映的频率及质量,计算出各分局的得分数。
第三章 银行结售汇统计及外汇账户统计的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对银行结售汇及外汇账户统计考核内容。
1、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包括旬报及月报;
2、外汇账户统计报表,包括旬报及月报。
第八条 考核标准
两项统计业务考核总计为100分,其中银行结售汇统计50分,外汇账户统计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