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分析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对银行结售汇统计的考核

  1、准确性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个情况计扣1分

  (1)报表中子项(例如:旬报的贸易、非贸易及资本项;月报的国内企业贸易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贸易结汇等项)累加后与汇总项(例如:旬报的结汇合计、售汇合计项;月报的贸易、非贸易及资本项)不等的;

  (2)当期发生额与上期累计额相加不等于本期累计额的。

  2、及时性

  (1)未按规定时间将数据报送至总局的,按每次每迟1天计扣1分;

  (2)对未按总局《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异常情况报告制度》规定对超幅度项目及时说明情况的,每次每迟报1天计扣1分;

  (3)对总局特别要求进行查复的数据情况说明未进行及时反馈的。

  3、全面性

  每次每漏报1家银行数据的计扣1分。

  (二)对外汇账户统计的考核

  1、准确性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个情况扣1分

  (1)分局汇总报表中子项(例如:借用外债户、偿还外债本息户等项)累加后与汇总项(例如:经常项目账户合计、资本项目账户合计等项)不等的;

  (2)分局汇总报表中本期期初余额与上期期末余额衔接错误的;

  (3)对总局特别要求进行查复的数据情况未进行反馈说明的;

  2、及时性

  (1)未按规定时间将数据报送至总局的,按每次每迟1天计扣1分;

  (2)对未按总局《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异常情况报告制度》规定对超幅度项目以书面形式进行及时报送的,按每次每迟1天计扣1分;

  3、全面性

  每次每漏报1家银行数据的计扣1分。

第四章 外汇收支分析、调研考核

  第九条 外汇收支分析的考核内容及考核周期

  (一)考核内容

  1、月度分析报告:除1、4、7、10月外,每年每月7日前,按统一推荐模式,以传真方式上报上月辖内外汇收支变化情况。内容包括外汇收支基本情况和因素分析。

  2、季度及年度综合报告:每年4、7、10月及次年1月的10日前以传真方式上报上季、上半年及上年辖内外汇收支形势变化情况的综述和综合分析,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因素分析、相关判断或现存问题、政策建议、形势预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