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已有明确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仍由银行代扣的紧急通知
(劳部发〔1994〕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及时、足额收缴与支付是保险离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45号文件下发,并于1994年11月1日开始改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银行代扣方式为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后,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造成极大的困难,已影响十几个省、市的基金征缴。为此,经我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现已达成一致意见:一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仍按国发〔1991〕33号文件关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的规定执行。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已将上述精神电话通知河北浙江等7省市人民银行,如在执行银发〔1994〕245号文件中再出现问题,可与同级人民银行联系予以解决。
请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迅速与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基金代扣缴业务,按照《
劳动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养老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工作,以确保社会保险事业正常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