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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3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20号)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1994年12月22日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六条 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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