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在全国实行统一审计文书格式的通知
(审法发[1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为了便于及时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
《审计法》),进一步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现根据
《审计法》、《
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计机关十多年来的审计工作实践,研究制定了15种统一的审计文书,请遵照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发布后,还将陆续制定一些新的审计文书。现将15种审计文书的使用范围和内容通知如下:
一、审计通知书
根据
《审计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发送审计通知书时,应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填好审计文书送达回证送(寄)审计机关。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的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授权审计通知书
根据
《审计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授权时,应使用授权审计通知书,抄送被审计单位。被授权的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依法进行审计。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授权审计通知书应明确审计事项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授权审计机关的其他要求。
三、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
根据
《审计法》第
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将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发送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执行。已经拨付的款项,可由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通知被审计单位开户银行暂停支付,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审计机关也可以直接通知被审计单位开户银行暂停支付和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