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应写明暂停拨付款项的原因、内容和时间。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应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四、解除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采取暂停拨付有关款项的措施后,被审计单位已经停止了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临时强制措施的目的则已达到,审计机关应及时作出解除对其暂停拨付和暂停使用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的决定。解除暂停拨付该款项的通知书应发送拨付该款项的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执行,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
解除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应写明解除暂停拨付款项的原因、内容和时间。
五、审计报告
根据
《审计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
(五)引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条款以及据此作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六、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根据
《审计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为使该项工作规范化,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法定期限在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在法定期限内被审计单位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应附审计报告、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七、审计意见书
根据
《审计法》第
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二)审计机关认定的事实;
(三)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及评价依据;
(四)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建议。
八、审计决定
根据
《审计法》第
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