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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在全国实行统一审计文书格式的通知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这些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构成犯罪,审计机关认为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审计机关认为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审计机关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审计机关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移送处理书应写明责任人员的违法事实,以及移送处理的理由。审计机关如果已对责任人员进行了经济处理,亦应同时写明。
  移送处理书应附送有关证明材料。
  十一、复议受理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复议申请人(包括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及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所列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认为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作出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复议受理通知书应写明受理的原因和日期。同时抄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
  十二、不受理复议裁定书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包括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裁定不予受理,作出不受理复议裁定书,送达申请人。
  不受理复议裁定书应写明不受理的理由,同时抄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审计机关。
  十三、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包括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认为复议申请书需要补正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作出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应写明补正的理由、内容和期限,同时抄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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